1 目的
为规范产品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管理,指导证书持有人正确使用产品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维护GFS和证书持有人双方权益,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3 职责
3.1 审核技术部负责产品认证证书的制作和发放;
3.2 审核技术部和客服/市场部负责对证书持有人的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情况向公司提出处理违约事项的申请。
4 工作程序
4.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及GFS认证标识
4.1.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4.1.1.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是在第三方认证制度程序下颁发的一种文件,证明某个特定有机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的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4.1.1.2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应包括:
1)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2)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地址
3)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
4)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
5)获证有机产品基地(加工厂)名称、基地(加工厂)地址、基地面积、产品名称、产品描述、生产规模、产量;
6)颁证日期、有效期、转换期(适时用)和公司总经理签字;
7)颁证机构、机构地址、机构电话;
8)证书编号(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得)、认可标志、认证机构标识。
在有机产品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只能按照常规产品销售,不应标注“有机或有机转换”字样。
4.1.1.3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1) 认证标志是在第三方认证制度程序下,使用或颁发的一种标志,表明有关有机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的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要求。
2)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即“有机产品标志”,标志的图形与颜色要求如图17-1所示:
图17-1
a)印制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清楚、明显;
b)印制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c)获证方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时应当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有机产品范围、数量内使用,并按照规定在获证有机产品或有机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标志;
d)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ORGANIC”、“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4.1.1.4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与GFS认证标识的组合标识
所有取得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的有机产品,在包装上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时,需同时使用“GFS认证标识”,两个标志的组合标识在比例、位置、大小等,应根据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规格比例调整大小。
4.1.1.5认证标志的订购
1)有机产品防伪追溯认证标志由GFS根据国家认监委要求,指定有资质印刷厂进行印制;
2)有机产品防伪追溯认证标志根据国家认监委要求,采用唯一的明码、暗码编号和二维码方式,其中明码(身份码)、暗码(有机码,并在涂层上注明 “有机码”字样)”,下方印刷国家认监委官方查询网址(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food.cnca.cn”等信息;有机码由GFS国家认监委批准号代码、认证标志发放年份(后两位)代码、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组成,如图17-3所示:
3)获证方按照证书上规定的标志数量,向审核技术部标志管理员提出使用申请;
4)审核技术部标志管理员审核订单,核审内容主要包括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产品的名称、标志数量等信息,和申请标志产品的包装信息,审核无误后,对获证企业本次订购信息进行记录;
5)审核技术部标志管理员根据申请表申请要求整理相对应数量的防伪追溯标识,并将登记身份码号段及对应的有机码号段;并将本批次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编码及认证标志使用等信息传输至国家认监委认证标志备案信息数据库,通过数据库审核,确认编号无误后,再将防伪追溯标志邮寄给相应获证企业。
4.1.2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
4.1.2.1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是在第三方认证制度程序下颁发的一种文件,证明某个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符合特定的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2个月。
4.1.2.2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应包括:
(1)注册号;
(2)证书编号;
(3)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
(4)认证机构名称和标识;
(5)认可机构的名称和/或标识(如果认证机构获得认可);
(6)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7)注册成员/场所名称、地址和产品。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在证书或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所有注册成员的名称、地址和产品。如果获证的是多场所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在证书或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所有场所名称、地址和产品;
(8)如果存在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应标明;
(9)认证选项和认证级别;
(10)认证产品范围,产品的数量,产地面积;
(11)如果果蔬产品未经处理或不包括收获,应标明;
(12)认证依据及版本号;
(13)发证日期: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
(14)证书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
4.1.2.3初次申请的认证证书自认证决定人员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开始生效。
4.1.2.4对于选项2的认证,证书持有人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4.1.2.5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
1)认证标志是在第三方认证制度程序下,使用或颁发的一种标志,表明有关依照良好农业规范相关认证要求过程或产品符合特定的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要求。
2)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即“良好农业规范标志”,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分为一级认证标志和二级认证标志,见下图17-4:



一级认证标志
二级认证标志
色标
图17-4
a) 证书持有人可在认证产品或其销售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
b)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
c)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应在认证标志下标注注册号。
d)证书持有人应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展示进行有效的控制。
e)证书持有人不得利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混淆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误导公众。
f)当证书持有人的法人实体发生变化(如农场所有人、单位性质改变等)时,不得将认证证书从一个法人实体转让到另一法人实体。这种情况下要求对新的法人实体实施初次检查。
4.1.2.6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人提出包装印刷标志的申请及设计方案,由审核技术部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审核,设计符合要求同意后,证书持有人才能自行印刷。
4.2产品认证证书的制作、发放及样本保管
1)根据审核技术部提交的《认证决定单》、检查组的《检查报告》、现场检查照片等信息,上报至“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获得认证证书编号;根据证书编号和《认证决定单》制作A4纸中文有机/GAP产品认证证书。若认证委托人提出制作其他规格及材质的证书要求,则按相应产品《认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进行制作;
2)产品认证证书最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签发;
3)审核技术部加盖公司公章后将“产品认证证书” 及经公司批准的《检查报告》邮寄给获证方,或通知获证方到公司自取;
4)产品认证证书在制作、盖章完毕、扫描后,将电子扫描件存储在认证客户文件夹中。
4.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控制
4.3.1 对证书持有人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控制管理依据ISO/IEC导则23《 符合第三方认证制度用标准的表示方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本程序执行
4.4.2 不断改进完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和要求:
⑴ 产品认证证书是用来表示符合完整的相应产品标准和/或技术规范的信息,是向用户提供所覆盖相应产品符合标准的信息;
⑵ 产品认证证书上登载的认证信息是依据检查、检测结果及其他证据的支持;
⑶ 认证标志表示在第三方认证制度监督下生产相应认证规范与标准要求相一致。其“覆盖范围”应清晰。
⑷ 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时,审核技术部应要求和控制证书持有人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GFS的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或监督其销毁。
4.3.3 规定证书持有人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要求
⑴为避免证书持有人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认证标志,特规定:
只有当符合全部适用标准的所有要求,而不是只符合经选定的部分要求或特性时,才能使用认证标志,并应遵守特定的规则;
⑵ GFS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GFS认证标识的使用和宣传进行适当控制,通过公开文件、协议、合同等方式向证书持有人提出,通过监督进行检查。明确并使证书持有人了解认证双方权利和义务:
a) 证书持有人享有的权利:
·在获得认证产品上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享有因使用认证标志而获得的合法经济利益;
·对妨碍合法使用认证标志的行为提出投诉。
b) 证书持有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不得损害GFS的声誉,使用认证标志的,必须满足认证标准要求;
·正确宣传认证标志的含义,不得误导公众;
·不得在批准使用范围外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出售和转让;
·保存认证产品的质量证据;
·承担在不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不得将标志变形使用;
·在获证产品或者销售包装、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并将样品照片上报至认证机构(GFS);
c) GFS规定的标志使用条件:获得和保持认证证书的,可以在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使用认证标志;
d)要求所有证书持有人建立《证书、标志、标识管理规程》,明确管理办法、职责和使用程序。
4.4 对误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GFS认证标识的处理措施
4.4.1 对于在广告、产品目录等媒介中发现的对认证制度的不正确引用,或者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GFS认证标识的误导性使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采取纠正措施、撤销证书、公布违规行为以及必要的其他法律措施;以防止最终使用者的误用和/或认证可信度的降低。
4.4.2 为了更好的控制标志的使用,通过市场抽查、监督、媒体、投诉等形式,检查和收集错误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GFS认证标识的信息。
4.4.3 要求证书持有人建立“产品认证标志可追溯系统”,以便妥善处置所发现的错误使用标志的情况。
4.4.4 发现证书持有人有关标志的使用违规或误用时(包括错误宣称认证资格和错误使用认证机构标识),将采取与4.5款相同的措施。
4.5具体违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⑴ 违规使用GFS的标识可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如果涉及到产品的包装和销售,立即要求其停止销售,并封存全部未销售的涉及违规使用标志/标识的产品,必要时对已经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并将召回产品清单提交公司;
⑵ 证书持有人对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GFS提出申诉;
⑶ 暂停、撤销、注销产品认证证书后继续使用认证标志和/或GFS认证标识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4.6 本程序旨在确保其标志使用方式不会扰乱或误导市场,确保从其标志追溯到相关的认证要求。
5 相关文件
《认证机构对误用其认证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指南》ISO/IEC导则27:1983
《合格评定 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GB/T27030
《产品认证合同》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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