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
根据国家认监委2025年第18号公告,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下文简称“新版规则”)已于2025年9月10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及释义见附件。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机构”)已依据新版规则完成了相关管理体系文件的修改,有机产品认证相关的公开文件可以在我机构官方网站(http://www.gfs-global.cn)获取。根据公告要求,我机构后续将按照如下安排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受理和转换工作:
一、适用范围
申请GB/T19630《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的认证委托人。
二、过渡期安排
1. 自2025年12月18日起,我机构开始执行新版规则要求,按照新版规则受理认证委托人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
2. 2025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为过渡期,新旧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同时执行。
3. 自2026年1月1日起,我机构将不再执行旧版规则,全面按照新版规则要求执行。
三、对于获证组织证书转换的安排
1. 2026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旧版规则签发了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我机构将结合再认证对其现行有效的认证证书进行转换,同时将依据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后管理。
2. 2026年1月1日起,已经按照旧版规则实施了现场检查,但尚未签发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我机构将依据新版规则要求验证其符合性,并做出相应的认证决定。
2026年1月1日起,按照新版规则要求实施了现场检查的认证委托人,我机构将依据新版规则要求做出相应的认证决定。
请各位认证委托人悉知以上转换安排。
与认证委托人有关的有机实施规则变化解读:
一、受理认证申请条件的变化:
5.2.1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认证委托人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并对产品的质量负责。
解读:新版规则一是明确了认证委托人的合规性要求,例如食品加工企业申请有机产品加工认证,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如果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失效,就不应申请有机产品认证,认证机构也不应受理其有机产品加工认证申请。二是要求认证委托人应具有产品所有权,能够对产品合规性和有机符合性负责。
5.2.7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8)产地环境质量监(检)测报告或监(检)测结论等有效的符合性证明材料。
5.5.3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检查
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工的受委托方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测(检测)报告。加工用水检测报告时间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的12个月,其他类监测(检测)报告时间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的24个月。
解读:新版规则将“产地环境质量监(检)测报告或监(检)测结论等有效的符合性证明材料”明确列入认证委托人现场检查前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中。而且,新版规则明确规定了认证委托人及其受委托方提供的加工用水及其他类监测(检测)报告的有效时间。对于初次申请有机认证或年度再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均应在现场检查前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否则将无法安排后续的检查活动。
二、认证后管理的变化
6.1 …… 认证机构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对于尚未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不通知检查比例应不低于10%,且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至少选取一个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6.2认证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织实施有效跟踪。在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后,认证机构每年应在流通领域对使用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抽取获证有机产品进行检测,获证组织的抽样比例不低于10%且每家获证组织抽取不少于一种有机产品进行检测,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
解读:
1. 不通知检查:新版规则中删除了认证机构实施不通知类型的检查在现场检查前48小时内通知获证组织的规定,变更为完全不通知。对于尚未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提高不通知检查的比例至10%,且在执行不通知检查时需要根据风险评估额外抽样至少一个获证产品。
2. 流通领域抽样:对于使用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新增在流通领域抽样的要求和比例。新版规则加强了对获证组织认证后的监督管理要求,以加强获证组织的合规性,降低有机市场风险。
三、销售证申请的变化
6.4.3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与购买方签订的供货协议的认证产品范围和数量、发票、发货凭证(适用时)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机产品销售证,若颁发销售证前尚未开具发票的,可在交易完成后开具发票并提供给认证机构核销已交易的产品数量;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监督其整改,否则不能颁发销售证。
6.4.7获证组织应建立与销售证和有机码相关的追溯制度,实现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追溯。鼓励获证组织实现销售证有机码追溯信息化。
6.4.8认证机构对其颁发的销售证和有机码的正确使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并通过“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上传有关信息。
解读:新版规则规定,认证机构可以在获证组织尚未开具发票时为其颁发销售证(其他适用材料合规的情况下),但获证组织应在交易完成开具发票提供给认证机构核销产品数量。同时,新版规则明确要求获证组织应建立与销售证和有机码相关的追溯制度,认证机构颁发的销售证应通过“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上传有关信息,以增强对销售证有效追溯的管理。
联系我们
| 电话: | 0532-67739388 |
|
邮箱:info@gfs-global.cn |
|
|
May Sheng 盛老师 |
|
|
电话: 0532-67739388 |
|
|
邮箱:may@gfs-global.cn |
|
|
Johnsy Li 李老师 |
|
|
电话: +86 18653225507 |
|
|
邮箱:johnsy.li@gfs-global.cn |
|
![]() |
|